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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的解读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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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05 15:34:06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的明确要求,市(州)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每年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救助标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各地要在4月底前公布2023年度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历年工作要求,各地市(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情况将纳入省委对市(州)党委政府社会救助目标考核范围。因此,本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今年有关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我市对此次调标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并征求大冶、阳新等地的意见建议基础上,拟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孤儿养育的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40%调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调整。此次标准调整,严格参照了市统计调查队提供的我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三、主要内容

经测算,标准调整后我市各类救助对象不会出现明显变化。目前,全市共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等保障对象7.4万人。调标后,全市全年(含慰问金)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预计增加3484万元。其中城区增加约702万元,大冶市增加约1456万元,阳新县增加约1326万元。2022年,市城区支出社会救助保障资金1.18亿元,中央和省级拨付社会救助转移支付资金1.13亿元,加上历年滚存结余和市、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我市调标后的资金压力在可承受范围内。大冶市、阳新县经过测算也表示兜底保障资金压力不大。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是刚性支出,市民政、市财政将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合理调配可用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