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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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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1-12 09:43:47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黄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增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定《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一、解读方式

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解读宣传黄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政策。

二、解读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和意义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保护区内施工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国务院结合《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的颁布实施,要求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我市轨道交通穿越河湖、城区等复杂区域,地质条件特殊,周边各类施工作业日益增多,违规作业易造成设施损坏,亟需制定管理办法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二)主要政策规定

《办法》共二十八条,核心内容包括:

1.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1)界定核心概念: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主管部门、交通设施、办法所称外部项目等定义。

2)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在建、运营全阶段,适用于保护区划定、外部项目审批、巡查监管等活动。

3)管理原则:确立“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双重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边界。

2.保护区划定标准与程序。第六条至第九条。

1)控制保护区:区分不同设施类型划定范围,如地下隧道外侧50米、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规划线路两侧60米等,与国内相关标准规范一致。

2)特别保护区:在建及运营线路核心区域设置刚性管控区,包括地下工程外侧5米、高架线路投影外侧3米等,原则上禁止各类施工作业。

3)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调整范围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

3.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1)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更局统筹规划、在建线路保护,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运营线路保护,资建、城管、应急等部门及属地政府按职责负责项目管控、违建查处、事故调查等。

2)作业许可流程:保护区内作业需先经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技术审查,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无需许可的作业须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3)设施安全保护: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安全监测。

4.施工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

1)施工风险防控:外部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技术审查意见和安全防护、监测等方案,主动配合做好保护区日常巡查及隐患消除工作。作业活动完成后,应当报送项目作业完工情况,并再次评估安全影响。

2)应急项目处置:明确保护区内应急项目处置流程,做好应急保障、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相关赔偿责任。

3)日常管理要求:建设、运营单位承担日常巡查主体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可现场制止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办法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有三点:一是保护区划定标准。保护区严格按照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设置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二是保护区管控要求。重点管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挖掘、爆破、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敷设或者搭架管线等架空作业;取土、疏浚河道(湖泊);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保护区内使用塔吊、起重机等开展吊装作业,或者吊装悬臂有可能进入保护区等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行为。三是保护区项目许可。有关部门在办理保护区内的外部项目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运营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技术审查。施工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或者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护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轨道交通结构实施安全监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