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09:48:57 | |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确定”。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四)《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