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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    时间: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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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黄石市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6-06-09 16:41:26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黄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6年5月23日黄石市人民政府第 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予以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黄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将历史文化保护置于城市发展核心位置。黄石市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三千多年矿冶文明史,矿冶工业文化、青铜文化、红色文化、荆楚文化、长江文化等交织融合。我市先后出台《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黄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华新水泥厂旧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做法入选住建部可复制经验清单,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仍面临保护责任不明确、管理标准不统一、资金和人员缺乏等问题,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中央精神、落实决策部署、固化地方经验、破解管理难题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健全覆盖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全链条的制度规范,提升我市历史文化保护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保护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有哪些管理职责、管理机制和相关举措的规定?

答:保护管理遵循六项原则: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共治共享。在职责分工上,《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文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职责。在管理机制上,规定了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组织保护规划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针对缺乏保护资金和专业人员的问题,《管理办法》要求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土地、规划、建设、财政、金融等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和项目;明确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

3:哪些属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对象?

答:《管理办法》的保护对象囊括了黄石市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如下六类:(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三)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五)古树名木、古井、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六)国家、省、市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管理办法》要求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建立并动态更新保护对象名录。

4:保护责任人如何确定?保护责任人承担哪些具体责任?

答: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产权或者使用单位;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历史建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承担下列保护责任,通过工作方案、保护管理责任书等方式,明确责任单位和保护管理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三)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做好消防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5: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对建设行为有哪些管控要求?

答:《管理办法》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应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还对风貌管控作出细化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风貌特征。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风貌管控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保护规划要求。已建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整治提升。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哪些监督机制?

答:《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监督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文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保护责任人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保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常态化监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