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黄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发布日期 | 2026-03-30 17:5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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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出台背景
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坚守安全底线是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强化安全监管,为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新业态是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制度,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监管难、违法溯源难、违法成本低,“黑飞”“扰航”事件频发,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市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地市政府规章制定成果基础上,通过制定出台政府规章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筑牢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本通告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根据市政府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黄石低空经济发展现状,成立低空专班对我市低空公共安全管理进行全面调研,并组织专班到外地学习先进经验。先后组织治安、法制、特警等业务警种部门研究讨论《办法》草案框架及有关制度内容。最终根据《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并充分借鉴湖北武汉、四川达州、自贡,江西共青城、安徽芜湖和山东等地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从部门职责、飞行管理、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等方面入手,研究起草了本《办法》。从2025年9月25日起,先后两次向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11月19日通过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2月1日征求意见完毕。两次内部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6条,社会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建议6条,采用意见建议7条,未采用意见建议15条。2026年1月12日,市发展低空经济联席会机制第一次会议,邀请多名专家教授对《办法》内容进行论证。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性规定。包含《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等内容。
第五至七条为职责分工。主要明确政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市直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监管、科研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方面的主要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工作合力和工作质效。
第八条至第二十条为公共安全管理。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作出规范要求,包括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操控员执照、识别信息报送、飞行活动保险、飞行活动申请、飞行规则和规范、空域管理、大型活动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及禁止行为等予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为公共安全处置机制。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处置机制,紧急情况处置、违规飞行的举报、处置,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为附则。对相关用语解释(包括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九个相关用语)。
第二十七条为施行日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和机制。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同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同时对社会参与、宣传教育、人才培养等作出规定。
二是突出飞行安全监管。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资质申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上位法规定的飞行活动报批、操控行为规范、飞行禁止行为、飞行避让规则、异常情况处置等要求。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销售、使用、租赁等各环节的监管,并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规定了低空飞行信息化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主动播报信息要求、反制设备配置使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