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比例,可采取现金、银行(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缴纳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照0.5%比例缴纳;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正本。 | 政府制定;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0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人社发〔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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