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摘要(市教育局)

来源:市教育局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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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二、享受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校在籍(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①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包括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

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③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④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⑤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⑥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第⑦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程序为:

(1)学生向所在学校申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3)学校通过信息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后方可享受资助。

四、评定流程

高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学校将评定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学生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公示,确定最终受助名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五、评定注意事项

(1)非在校在籍学生不能纳入资助范围;

(2)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纳入资助范围;

(3)本地户籍在异地就读的,学生资助由就读地所在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4)学生资助政策只有学籍限制,没有户籍限制(地方出台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符合政策、达到条件都可享受;

(5)“三类人员”也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只要其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其子女符合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就有资格享受;个别人搞特权、甚至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要坚决反对和严格制止,查实后还要严肃处理。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吕晴  0714-635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