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摘要(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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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对象及标准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

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

2、救助方式

根据倒损房住户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发放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账户。

3、评定流程

(1)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数助的受灾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名。

(2)民主评议。由驻村干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根据其住房受灾程度及自救能力等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并进行分类。

(3)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及分类在自然村、行政村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与救助类别、申请或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结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审核确定救助范围、对象和类别,建立“倒房重建台账”,并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上报县级应急部门审批。

(5)县级审批。县级应急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倒损居民住房情况进行复核评估;根据评估分析结果,拟制救助方案;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并组织恢复重建。县级应急部门负责审批救助对象与类别、确定救助资金标准,并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网公开。

注:当年10月1日之后因灾倒损住房而年内确实难于开展恢复重建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后列为次年重建计划,执行次年救助标准。

4.政策依据

(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2)湖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4)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办〔2022〕7号)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叶慧  1827164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