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二)补助标准
抗战时期入伍:2022年1-7月1865元/月,2022年8-12月2015元/月。
其他时期入伍:2022年1-7月1825元/月,2022年8-12月1975元/月。
(三)补助方式
以社会化发放方式每月发放到领取人的银行卡中。
(四)评定流程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待遇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查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确认的程序办理。
(五)政策依据
1.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8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2号)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8号)
4.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27号)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方式
董余庆 0714-6585129
冯湘莹 0714-658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