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35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同春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3319048216
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同春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当事人店内药品销售单,发现其中销售时间为2023-10-09、药品名称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销售票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黄春枝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消费者销售了2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该药品为处方药。销售上述处方药时当事人店内执业药师未查验处方,也未申请电子处方,至本局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已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身份资质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4.《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算凭证》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事实的书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的书证;
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3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