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28号
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岳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MA48DXHK48
2023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岳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单位的电脑“处方抄录明细报表”发现,该报表中记录有销售单号为230919000200015、会计日为2023-09-19、商品名称为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数量为1的销售记录,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当日销售的该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梅立新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消费者在当事人药店购买处方药时未提供处方的,由当事人在“智云问诊”上申请电子处方,并由执业药师审核通过后再销售处方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向消费者销售了1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因当事人当天店内只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工作比较忙,但消费者急着需要拿药离开,该名执业药师就先将处方药销售给了消费者,且未及时申请电子处方,至本局执法人员当日现场检查时,该药店无法提供已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的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3.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的书证;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的书证;
5.当事人提供的《配送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的书证;
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1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