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682674714R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鄂黄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
2023年7月18日,我队收到市局广告科移交的《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移交函》(2023年第13期),其中,当事人在户外墙面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赚的不仅仅是前景”“升值潜力无限”内容,且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8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上述违法的广告仍在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广告内容录像拍照,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8月17日、8月28日执法人员2次打电话催促当事人改正并提交涉案广告费用发票等资料。9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违法的广告仍在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与负责广告宣传的经理电话沟通,约定9月21日将相关材料提供至本局。9月21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理由是新的广告尚未制作好,未整改完毕。
经本局查明:2014年,当事人为宣传和推广其开发的“江泰春岸”房地产项目,委托黄石世嘉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并悬挂涉案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为“财富之源 赚的不仅仅是前景”“黄石的房子,花湖的价格,升值潜力无限,买的不仅仅是现在,更是未来”。上述房地产广告悬挂地址为黄石港区鄂黄路江泰春岸房地产项目售楼处旁,尺寸为4.5 m*10 m,单价为12.00元/m2,制作费用为540.00元(含安装费)。因张贴的广告位置为当事人所开发的楼盘(江泰春岸)外围墙,无广告宣发费用。因此,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承诺的广告费用为54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开发的“江泰春岸”房地产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书,因制作时对广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未在涉案房地产广告中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无违法所得。
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核查,当事人已将违法的广告拆除,改正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吴*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格;
3.《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移交函》(2023年第13期)复印件、涉案广告张贴照片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4.对吴*庭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广告制作费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违法广告的制作商家和费用的事实;
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改正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0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宣传“财富之源 赚的不仅仅是前景”“黄石的房子,花湖的价格,升值潜力无限,买的不仅仅是现在,更是未来”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承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应当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未产生实质危害,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10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