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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512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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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市冰雪宝饮料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26154405045

地址:黄石花湖关帝村74号

法定代表人:明幼名

2023年8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7袋已封口的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200克)和21箱已封口的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净含量200克),每箱有40袋。

在当事人的库房内发现有6袋已封口的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净含量300克)、57箱已封口的老麻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300克、每箱有16袋)和19箱已封口的老麻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350克、每箱有10袋)。本局现场对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本局于2023年8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对负责人明幼名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本局围绕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港饼,受节日影响较大。为了应对“中秋”、“国庆”的销售旺季,当事人将生产的港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现已查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情况如下:

1.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净含量200克)的生产数量是21箱,840袋,销售价格是2.2元/袋,货值金额为1848.00元;

2.老麻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300克、每箱有16袋)的生产数量是57箱,912袋,销售价格是3.0元/袋,货值金额为2736.00元;

3.老麻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350克、每箱有10袋)的生产数量是19箱,190袋,销售价格是6.0元/袋,货值金额是1140.00元;

4.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200克)的生产数量是17袋,销售价格是2.2元/袋,货值金额是37.40元;

5.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净含量300克)的生产数量6袋,销售价格是3.0元 /袋,货值金额为1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有对外销售。故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779.40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明幼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6.生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7.销售单据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销售单价的事实;

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净含量200克)21箱、老麻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300克、每箱有16袋)57箱、老麻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350克、每箱有10袋)19箱、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净含量200克)17袋、黄石冰雪宝港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净含量300克)6袋;

2.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