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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9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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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黄石宏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9947237XX

      所:黄石市西塞山工业园区大排山村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期:2014年05月23日

围:金属材料加工、锻造、热处理;批发零售特钢、优钢、模具钢、型材、冶金炉料、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五金配件。

本局在2024319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西市监案移函〔2024〕04号称:“在日常监管时发现黄石宏科工贸有限公司使用中的两台起重机械无法提供任何资料及检验报告,另外四台起重机械超期未检且在监查系统中登记为注销,共计六台起重机械。2024年3月14日,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2024205号,对涉案台起重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查封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特种设备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车间内有六台起重机械,吊钩处贴有封条。现场当事人提供四台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定期(首次)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0:01QD20170245;N0:01QD20170246;N0:01QD20170247;N0:01QD20170248。使用登记证号分别为(起17鄂B0435(17);起17鄂B0436(17);起17鄂B0437(17);起19鄂B0085(17),上述四台起重机的检验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3月,另外两台起重机械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及相关设备资料。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对六台起重机械进行拆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2024年4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被查封的六台起重机械予以解封并送达相关文书。2024年3月26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是黄石市西塞山工业园区大排山村卫家畈66号六台涉案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其中四台起重机械的检验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3月,均已到达定期检验有效期,另外两台起重机械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及相关设备资料,六台起重机械在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直至被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查封措施才停止使用。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对涉案六台起重机械进行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994723754)复印件1份、《柯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书2份;2.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措决定书1份;3.西塞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张;4.现场检查照片4。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编号:N0:01QD20170245;N0:01QD20170246;N0:01QD20170247;N0:01QD20170248)复印件4;《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448证明执法人员对黄石宏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协助调查函》、《回复函》;黄石宏科工贸有限公司《检验申请受理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425证明:当事人承认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整改报告》1份;《承诺书》1份;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解强20247。证明黄石宏科工贸有限公司整改消除隐患。                     

    证据六: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4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整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该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4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可以登录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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