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徐斌建材构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7J159G
住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汪仁镇徐斌村草连山(原老煤矿)
法定代表人:徐楚
2024年 01月08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直接送达方式向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3)JC—0461共计三份)。2023年11月0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黄石市徐斌建材构建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进行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被检验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产品名称: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规格型号:450×400×2900(㎜),生产单位:黄石市徐斌建材构建有限公司,现场共计165根,产品单价220元/根),现场对整根排烟(气)道制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耐软物冲击等检验项目依据JG /T194-2018《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耐软物冲击不合格。2024年01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卫圆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3)JC—0461)并签字签收。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4年01月23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01月26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卫圆进行询问调查,委托代理人卫圆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01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3 年 11 月 08 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产品名称: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规格型号:450×400×2900(㎜),生产单位:黄石市徐斌建材构建有限公司,现场共计165根,产品单价220元/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我局委托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对其生产的整根排烟(气)道制品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耐软物冲击等检验项目依据JG /T194-2018《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耐软物冲击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次委托检验程序没有异议,对抽样的代表性也没有异议。由于市场低迷,已于2023年01月底停产停业,所生产的产品未对外销售(详见回复函)。当事人被抽检的同批次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数量有10根,抽样基数为165根;生产的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其之前销售单价220元/根(详见《排烟道制作安装合同(2022年5月10日)》包括:含3%普票,含材料、人工安装费、运输及装卸费、洞口封堵、上料费、安全管理费、完工场清费等)。此次被抽检的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没有签订生产、销售合同,没有商家来购买,有做较齐全相关台账记录,能提供相关记录台账。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数量为165根存放在公司成品库(包括被抽样的10根在内),希望能将生产未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按照相关规定待相关部门在现场监督之下进行处理。当事人之前销售单价220元/根(详见《排烟道制作安装合同(2022年5月10日)》包括:含3%普票,含材料、人工安装费、运输及装卸费、洞口封堵、上料费、安全管理费、完工场清费等),当事人生产货值金额为165×220=36300元,含3%普票费用为165×220×3%=1089元,违法生产货值金额为165×220-165×220×3%=35211元,当事人未销售(被抽样该批次产品165根)不合格的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所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黄石市徐斌建材构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北省住宅排气道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文件处理单2份、《检验报告》(编号:№(2023)JC—0461)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不合格报告送达的书证。
3.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检(抽)查抽样凭证(编号9000787)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区域、成品库等进行执法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抽检其生产的产品情况。
4.询问笔录、排烟道制作安装合同2022年5月10日、回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的数量、单价价格、停产停业、所生产的产品未对外销售等情况的书证。
5.生产记录自检报告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生产自检的书证。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书证。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产品未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罚款作出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36300元以下的处罚(5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不合格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165根(附财物清单(编号:2024032004001));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户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