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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 80 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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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4FU2242F


2023年9月27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委托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600mmx(400+80x2)x0.03mm6kg塑料购物袋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经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检验,当事人销售的600mmx(400+80x2)x0.03mm6kg塑料购物袋,样品所检项目厚度平均偏差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依据《黄石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不合格。并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2023】JQ-0256检验报告,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有600mmx(400+80x2)x0.03mm6kg塑料购物袋。 

经本局查明,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于2021年建立,长期从事超市业务。其经销的600mmx(400+80x2)x0.03mm6kg自述为系前超市经营者转让超市后所留,共留下上述塑料购物袋共计2000个,进货价格为0.15元1个,故无法提供产品购进票据。为查清该产品来源,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4】9号)文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塑料袋产品供货商资质、索票索证及产品销售情况,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依据当事人自述,该产品当事人持有共计2000个,以每个0.2元价格出售给顾客1700个,剩余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自行销毁,且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销毁证据。该案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共计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4】9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7.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首次违法图片,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销毁证据一份,证实剩余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图片一份,证实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一份,证实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情况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5元并处罚款800元共计罚没88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