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景行家政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DG9R26L
2023年12月26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陆区景行家政服务中心无证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地点下陆区金鼎世家2栋2-2701室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月12日将检查情况线索移送函(下市监案移(2024)2号),移送我支队核查。2024年2月5日对当事人黄细梅询问调查,2024年1月18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多次对上述经营地点现场核查,未发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2019年5月23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因疫情影响长期未经营。2023年后开始经营托管和餐饮服务,每天有24名小学生提供中餐一餐,每名小学生收取每月600元餐食费用。至2023年12月26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经营证件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餐饮服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实该案件合法履行立案程序;
3、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6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相关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及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的前提下进行餐饮服务经营。
5、执法人员2024年1月18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日,现场核查整改后相片3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书证。
6、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2024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6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经停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