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23号
当事人:余丽君
住所(住址):黄石市**********
2023年12月22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09号)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处理。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于2023年12月29日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黄市监限提〔2023〕94号)、《询问通知书》( 黄市监询通〔2023〕 115 号)、《送达地址确认书》,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余丽君系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耆德村村民,于2021年10月份来到黄石市开铁区金山大道闻泰黄石智能制造产业园2期工地内(汪仁镇)开办一家小卖铺,主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方便工地员工日常生活需要。2023年5月份,当事人余丽君申请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因产业园工程建设马上就要建成完工了,到时工地员工都要撤离,当事人小卖铺也就做不下去了,另因当事人余丽君是江西省人,要回江西省的,担心到时候回家了,《营业执照》没有注销有麻烦,就在2023年10月份把《营业执照》申请注销了。但产业园工程建设目前还没有完全建成完工,工地员工还有生活需求,当事人小卖铺处于经营状态,所以当事人小卖铺直到案发前是无《营业执照》还在从事经营活动。一直以来当事人小卖铺未建立商品进销记录,未建立财务账目。
另查明,之前,当事人余丽君曾找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当事人小卖铺不符合办理条件,所以没有办理成功。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合法从烟草专卖局购进香烟,但又因工地员工需求,当事人为赚取利润,便从其他多家商铺收购香烟进行零售。2023年12月11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小卖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小卖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当场对当事人小卖部经营的壹拾肆个品种共计壹拾壹点壹条价值1917元香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502号),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判定上述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卷烟。还查明,由于当事人小卖铺在经营期间没有记录香烟的进销情况,无法提供香烟的购进价格的相关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根据《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定当事人可查清的无证经营香烟的违法经营额为19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09号)1份及移送材料,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和先行登记保存的香烟情况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502号)一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送财物清单(黄烟直移〔2023〕第109号)一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数量、价格等情况的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过程等情况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 1月 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 2024 〕1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外,受疫情影响,经济低迷,市场疲软,导致当事人经营状况不佳。综上所述,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违法经营总额20%)。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8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户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