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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93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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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虎威康永新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UEW232

地址:黄石港区纺织五路16号15号楼112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又权

2023年10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10月14日销售了1瓶土霉素片(规格为0.25g×100片、宜昌人福药业)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规格10mg×10支、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索取上述处方药处方,该药店现场无法提供。

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叶闵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处方药(土霉素片和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未按照规定索取处方凭证或使用网上远程审方,并如实抄录处方,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出示销售的处方药的处方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委托书、被委托人叶闵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的书证;

5.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算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书证;

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0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既无从轻、减轻情形,也无从重情形,根据《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