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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不罚〔2024〕3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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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港区衣立洁洗衣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9AA46X

住所(住址):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420号

2024年4月30日,本局接到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港市监案移函202414号),其中泰笛逸美(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12345平台投诉黄石港区布兰琦洗衣店商标侵权2024328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港市监责改字〔2024〕0328301号责令其于2024年4月10日前限期改正。4月11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门口墙上挂的牌子上印有“BONNYCH”字样,大门玻璃上贴有“布兰奇欢迎您”的字样,店内柜台上立有提示牌及价格牌,提示牌中有"布兰奇黄石牛尾巴店"字样,柜台侧面印有“BONNYCH”字样,干洗机上有“BONNYCH”字样,店内挂衣架上挂的衣服套有透明塑料袋,袋子上贴的标签上印有“黄石布兰奇洗衣”“布兰奇黄石店”,当事人不能提供权利人注册商标授权书。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大门玻璃上有“布兰奇欢迎您”的字样,有明显铲除痕迹,但仍可见“兰奇欢迎您”字样,柜台前方的“BONNYCH”字体有物品进行了遮挡,店内2台干洗设备有商标“BONNYCH”,但字体上贴有“蝴蝶”形状贴画进行了遮盖。

本局于202452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72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将《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变更为“黄石港区衣立洁洗衣店”,经营范围由“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洗染服务,洗烫服务洗染服务,洗烫服务,经营者辛琳莉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9AA46X未作变更2015年7月28日,当事人与四川布兰奇洗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并一次性交了5万元的加盟费和2万元保证金。四川布兰奇洗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装修方案,当事人在其指导下对门店进行了装修、商标及相关图案的安装。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无法联系到四川布兰奇洗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当事人从其他加盟店听说该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当事人认为其交纳的2万元保证金未退还,故未对授权商标进行拆除。2020年10月06日,四川布兰奇洗业有限公司将“布兰奇”“BONNYCH”商标转让给泰迪逸美(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1年07月06日,当事人在不知道该商标转让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商标。泰迪逸美(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春节后联系当事人谈续约问题后,当事人提出了向四川布兰奇洗业有限公司交纳的2万元保证金的退还问题,该公司要求当事人向四川布兰奇洗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另查,当事人收到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联系广告公司对店内商标进行拆除和更换门招,因广告公司比较忙未能及时对商标进行拆除。当事人于4月11日后对涉案商标自行铲除和用物品遮挡,因粘贴商标时间久,不粘胶广告字铲除较困难,当事人对其铲除时效果不佳,只完成了部分清理。5月14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已将商标全部清除的照片。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复查,店铺招牌已改名为“衣立洁洗衣”,涉案商标已全部清除。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名称为黄石港区布兰琦洗衣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黄石港区衣立洁洗衣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3.《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港市监案移函202414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4.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涉案商标为泰迪逸美(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书证;

5.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港市监责改字〔2024〕0328301号)复印件1份,证明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书证;

6.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侵权商标的现场情况现场笔录;

7.《现场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7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8.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商标的事实的陈述

9.《特许经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四川布兰奇洗业有限公司签定使用涉案商标及使用期限的书证;

10.复查取证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已对涉案商标全部清除的书证;

1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4711,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2024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与原商标持有人存在经济纠纷,原商标持有人未告知当事人涉案商标转让的情况,当事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商标,无主观故意。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不予处罚,适用因法定原因,对特定的违法对象或者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登录 https://xzfy.moj.gov.cn/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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