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9 19: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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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强化人口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户政“放管服”改革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为做好政策理解和执行,特对《十条措施》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要求“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根据国务院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出台《十条措施》。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
2、《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3、《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鄂公安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在黄石全面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凡有意愿将户口迁入黄石城镇地区的成年人,均可直接向户口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经审核后办理落户。在黄石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二)办理未成年人在黄石城镇地区投靠户口,将被投靠对象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放宽为所有成年亲属。
本条中,成年亲属范围属广义范畴,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具体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由当事人以声明、承诺书等形式代替;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本市不得单独立户。
(三)鼓励大中专学生在黄石落户,黄石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可随时申请在黄石城镇地区落户;对已婚已育的在校学生,可选择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到社区公共户。
(四)简化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流程,随母亲登记的,凭“非婚生育声明、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亲登记的,凭“非婚生育声明、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登记。
(五)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亲子鉴定证明、声明材料、分娩记录或其他能够载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按“漏报补录”登记户口。
(六)新生儿原则上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经新生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新生儿可以随城镇地区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七)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省内迁入户口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省外迁入户口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对户口迁入登记,免提交亲属关系、社区(村、单位)等证明材料,改由“个人声明、承诺”代替。
(九)对拟将户口迁入黄石的市外、省外居民,可在拟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迁入手续。
四、施行时间
文件自2025年11月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