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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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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18-07-03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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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6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优化本市城乡空间布局,保障生态系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所制定。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划定与调整、控制与保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章节。
  据介绍,《条例》中明确各级政府是严守生态控制线的责任主体,应将生态控制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并履行好管理职责。《条例》中明确属地管理的原则,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规定。此外,还重点列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要职责,明确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相关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控制线保护意识。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第一条明确提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本市城乡空间布局,保障生态系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市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努力,效果明显。但是,随着我市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生态空间遭到蚕食,进而导致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立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保护好我市特有的山水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制定《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又是服务黄石“生态立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立法探索,意义深远。
  《条例》的出台,一是通过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确定城乡发展的“生命线”,有利于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二是在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各要素及其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将山、水、林、田等生态要素作为一个共同体纳入到生态控制线内,并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管控要求的不同采取分区的形式进行严格保护,有利于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三是在整合黄石资源和开放空间的基础上,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对我市城乡空间布局进行把关,推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真正彰显出我市特有的自然资源禀赋优势以及魅力。

  生态控制线划定与调整
  《条例》明确指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生态控制线规划,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在遵循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域。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控制线内(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三)重要山体及其保护范围;(四)基本农田保护区;(五)永久性绿地;(六)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设施的生态隔离带;(七)工矿废弃地和开山塘口的生态修复区;(八)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水域、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生态底线区。
  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一)国家、省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重大民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的调整;(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后确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为明确生态控制线管控空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态控制线管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识。

  生态控制线控制与保护
  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保护优先、严格管控、科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因此生态控制线内是可以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底线区内建设项目:(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必要的配套设施;(二)符合规划要求、却又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农业、林业以及大众体育健身设施;(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穿越或者布置在其中的公用设施;(四)工矿废弃地、开山塘口等生态修复整治;(五)应急抢险救灾设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项目:(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项目;(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生态控制线内既有项目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处置。既有合法项目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可以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或者按照原规划继续建设;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通过整改、改变用途或者依法置换等方式解决。确定保留的项目,不得扩建;确需改建的,应当按照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控制线内的村庄建设遵循《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生态控制线内的村庄按照提升生态价值、传承传统文化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升级,注重延续村庄风貌特色。

  生态控制线保障与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控制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生态项目建设的,可以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生态控制线专项保护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生态控制线相关规划的编制;(二)村庄改造;(三)既有项目的清理和处置;(四)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五)生态控制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六)与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鼓励、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生态控制线的保护。
  《条例》明确指出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生态控制线内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应当加强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控制线管理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产、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单位和个人有关生态控制线管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