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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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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18-05-02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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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5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所制定。新条例共54条,分为总则、房屋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监督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章节。
  据介绍,《条例》遵循安全使用、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均需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加强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

  房屋安全责任人
  将承担六大类房屋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指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视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需要承担以下六大类房屋安全责任:1、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2、采取检查、维修、养护以及防治白蚁等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3、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装饰装修房屋;4、委托房屋安全鉴定;5、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治理危险房屋;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同时,如果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相关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条例》中还规定,在房屋转让或者出租、出借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涉及房屋安全的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借用人。

  这些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将严格禁止或禁止擅自实施
  日常生活中,新房装修和旧房改造屡见不鲜。为确保房屋安全,《条例》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
  这四种行为将被严格禁止: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挖房屋地下空间或者降低室内地坪标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五种行为则禁止擅自实施:拆改除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以外的房屋主体结构;在房屋承重结构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增加房屋层数,改变房屋高度;改造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建设或者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同时,如果你的老房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房屋安全状况:1、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或者人为损坏,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2、房屋地基及主体结构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3、拟进行结构改造,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4、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形。

  鉴定出的危险房屋
  安全责任人需尽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如果你的房子已经是危险房屋,接下来该如何处理?本次《条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条例》中在第四章中指出,一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将会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同时报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上述部门接到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人民政府在接到鉴定报告后及时到现场查勘,最长不得超过二日。查勘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将危险房屋相关信息在该房屋所在地域公示。
  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以按照《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局部拆除、隔离封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

  房屋突发险情
  可根据实际情况断水、断电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往往不期而至,火灾、水灾往往对房屋和市民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威胁,《条例》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及时向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报告,并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2、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疏散、转移房屋内人员;4、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5、拆除或者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市民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0714-6264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