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18-04-03 09: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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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办法》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办法首次对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选择提出明确要求。需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回购、回租等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同时提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解读:本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企业、其他机构参与。说明保障性住房管理将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提升住房管理效率,提升保障精准度。
《办法》第十二条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办法》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
(二)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筹集的;
(三)政府规定企业按比例配建的;
(四)公有住房腾退、回购的;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
解读:本办法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在建设资金来源方面,除以国家和省级层面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等以外,首次提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收益作为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这表明湖北保障性住房管理由实物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在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方面,明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长期租赁解决房源筹集问题,进一步扩大房源筹集渠道,提高保障人群动态变化与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上的匹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