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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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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17-08-14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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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经过两年多的精心打磨、四次集中审议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新修订的《条例》始终秉持安全发展观念,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安,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借鉴先进做法 提出系列新举措
  《条例》根据中央改革意见精神,借鉴外省先进做法,总结本省成功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举措,汇集了本次立法的主要亮点。
  在总则部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方面,《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增加了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禁止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参观危险生产经营场所等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增加了城市桥梁、隧道经营管理者,城市地下空间经营场所、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提出依法制定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园区、港区)应当设立或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细化、延伸和量化后 更具地方特色
  《条例》根据上位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和工作需要,对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了细化、延伸和量化,使之更具地方特色。
  量化了相关标准,如区分高危行业和非高危行业,按照从业人员数量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作出了量化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最低期限、已建成的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频率等作出了量化规定。
  细化了相关职责,如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级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职责、从事危险场所动火等十大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或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责任等。
  细化了程序,如对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条例》规定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学习掌握这些细化、延伸规定,有助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企业量体对照抓好落实,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实施精准有效管理和监督。

  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上位法的调整和现实的需要,《条例》健全完善了严密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企业主体责任,《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而且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强调建设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这也是《条例》修订在体例上的最大亮点。
  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责,对存在五种情形的,最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行政处罚,对上位法已作出规定、我省进行细化的违法行为,相应增加处罚条款,做到一一对应;对于在安全生产领域内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新设了处罚;增加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单位、个人两个“双处罚”规定,以及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规定,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强化多种处罚问责手段,在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经济处罚、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基础上,《条例》创造性地提出了安全生产诚信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这些法规条款和手段,有效传递了依法治安、严抓严管的强烈信号,必将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政府监管行为发挥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石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