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14-08-29 15:5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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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间的生活救助,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期内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期满后再由个人续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到达或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启动联动机制(由物价、民政、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联动)的条件时,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当本地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暂停联动(发放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一次性发给1000元医疗补助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享受的标准确定。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5、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已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提标调整待遇)。
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个人辞职、自动离职等);2、单位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或单位已按正常程序申报,但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3、单位和个人未参保缴费或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4、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