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14-09-26 00: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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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国“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
市工商局局长姜健介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0多户,注册资本达26亿元,是我市市场主体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报告方式单一 公示5项内容
《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别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可以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纸质书面方式两种报告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暂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暂行办法名称上的区别也来源于此,多了“公示”二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多了“资产状况信息”。
组织随机抽查 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级工商部门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组织实施。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3种法律责任 设置异常名录
《办法》规定了3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办法》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