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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政策解答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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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14-09-19 0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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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下半年,全市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将进行集中换届选举。近日,本报记者就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负责人。

  1、我市今年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

  答: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14年9月启动,到2015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其中:2014年9月下旬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12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各环节的工作,2015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2、今年村“两委”换届有无先后顺序?为什么这么安排?

  答: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今年村“两委”换届在顺序上,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后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是因为: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先进行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有利于村党组织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村党组织先集中精力抓好自身建设,特别是选优配强村级班子;有利于统筹村级各项工作。

  3、今年村“两委”换届,对班子成员职数、“一肩挑”和交叉任职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村“两委”成员职数,一般3至5名,集体经济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村,可适当增加1至2名委员职数。积极推进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4、今年村“两委”换届选举优化班子结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重视选拔女干部和年轻干部,努力实现百分之百的村有女性进入村“两委”班子,百分之百的村妇代会主任进入村“两委”班子。注重选拔35岁以下优秀农村青年进入村“两委”班子并兼任团支部书记,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暂时没有35岁以下年轻干部的,要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和青年致富带头人中选拔村团支部书记,并纳入村“两委”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5、村“两委”换届《四项承诺书》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全面推行候选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廉政承诺和辞职承诺制度。竞职承诺主要由候选人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事项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创业承诺主要是结合本村的实际,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提出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措施,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廉政承诺主要是就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作出承诺。辞职承诺主要是候选人承诺如果正式当选后,出现履职情况差、工作作风差、党员群众反映差、上级组织考核不称职、没有履行好竞职、创业、廉政承诺事项等情况后,主动提出辞职。

  6、什么是村党组织“两推一选”?

  答:村党组织“两推一选”,“两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乡镇党委推荐;   “一选”是指村党组织全体党员大会选举。

  7、如何选优配强村党组织班子?

  答: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选拔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能带来希望;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带领发展;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带出和谐的党员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特别是要按照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要求,着力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8、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对参会人数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9、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流程有哪些?

  答:党员大会由上届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流程主要有:工作人员清点实到人数—宣布党员大会开始—通过党员大会议程—村党组织上届委员会负责人作工作报告—分组讨论—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议,听取讨论情况汇报—大会复会,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宣布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组织选举—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通过大会工作报告—新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发言—宣布大会结束,奏国际歌。

  10、哪些人可以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答:下列人员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11、法律对村民代表的推选有什么规定?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12、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个步骤时间如何规定?

  答: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举日二十日前)—村民对选举名单有异议提出申诉(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五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名单申诉作处理决定(申诉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推选村民代表(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日十日前)—参选人提出参选意愿(选举日十日前)—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公布参选人名单(选举日五日前)—发放选举证(选举日五日前)—选举日—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办移交(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13、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如何提名?

  答: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和职数,差额确定各个职务的候选人,差额人数多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对女性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设岗定位的方式进行提名。提名候选人可以采取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进行,但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收回的提名票总数要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的一半,提名方为有效。

  14、能否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答:《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明确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本次换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应设的职位、职数的要求,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予以公布。

  15、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怎么办? 委托投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16、选举大会有哪些流程?

  答:选举大会流程主要有:报告参加投票人数—宣布大会开始—奏国歌—报告本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宣布通过选举工作人员—检查并密封票箱—启封、清点选票—讲解选票—验证、发票—秘密写票—投票—销毁剩余选票—集中票箱、清点检验选票数—检验选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宣布当选名单—封存选票、填写报告单。

  17、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程序和组成有什么规定?

  答:严格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3〕24号)的要求,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的村民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后,原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村务监督机构的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全市所有建制村要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

  18、法律对妇女当选有什么规定?

  答:第一,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二,推选村民代表时,妇女代表应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时,至少有一名妇女正式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第四,选举时,若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19、如何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答: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结果当场公布。

  20、哪些情形下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被判处刑罚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1、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