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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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5〕30号
发文日期2025-11-07 16:45:00 发布日期2025-11-07 16:45: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建设;重大项目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黄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公共数据的统筹管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创新应用,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湖北省数据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投资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用于支持市政府各部门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数据资源治理、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安防监控、视频会议等信息化工程,以及信息化课题研究等新建、续建、补助和运维、技术服务外包等项目。日常办公需要的设备、耗材采购和维护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软件新建、改建和运维项目,以及10万元及以上政务信息化硬件设备采购项目,应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投资额低于2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软件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硬件设备采购项目(不含集成服务),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管理、以用为要、集约节约、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有效推进信息化系统体系化标准化建设、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利用,创新打造应用场景。

第五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化系统应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地理信息、城市大脑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安全防护等现有公共组件建设和运行。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新建业务专网,不得单独新(扩)建机房、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已有业务专网应按要求进行整合。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逐步迁移至黄石市大数据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黄石市数据资源规划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推动项目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牵头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将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统一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进行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控。

第七条 数据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年度计划审核编制、项目审核、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和绩效评价,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督促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核通过的评估结果制定年度计划;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汇聚、开发利用等;负责全市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审查评估和相关监督工作。

机要保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保密工作、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将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视频监控项目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开展绩效评估和评审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财会监督;负责制定数据资产登记规则,监督核算评估并纳入政府资产。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提供指导、监督和咨询服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技术评审等管理工作。

市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本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立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备案提交等相关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职责或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报。各建设单位每年8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议书,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跨部门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牵头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下属二级单位的项目需求,由一级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九条 项目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主要原则为: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目标需求明确,投资效益明显;技术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本地部署建设;优先采购国产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等。

第十条 技术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网信、公安、财政、政务服务、机要保密等部门开展技术评审。评审的主要原则为:由上级统一部署或直接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项目优先;为实现跨系统、跨部门资源共享的协同系统优先;全市统一综合性建设项目优先;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可控的国产化核心网络设备、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原则上使用全市政务云平台、大模型基础平台;推广国产密码算法的数据安全产品应用等。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技术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需根据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投资评审,投资评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计划报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技术评审和投资评审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全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依据财力情况安排预算,按程序提交审议。

第十三条 计划执行。年度预算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部门集体研究后提出调整建议,报领导小组和有关程序审定。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方案确认。列入黄石市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的项目(涉密项目及由上级部门统一开发部署的项目等特殊情况除外),由建设单位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会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黄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以下简称“方案确认书”)。

第十五条 采购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项目承建单位按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依法依规确定知识产权、源代码和数据资源等所有权归属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建设监理。投资超过(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变更的,在项目批准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较少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准总额10%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变更调整,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变更后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项目投资概算总额10%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申请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工,投入试运行正常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数据归集确认单等申请验收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行。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时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运维管理。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使用绩效不明显、闲置的系统应及时进行调剂处理及注销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项目建成后,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项目及运行环境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根据测评建议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有结余的,应第一时间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管理的要求和流程,必要时可组织对项目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六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数据资源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管理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等,以及各类知识库、高质量数据集和行业垂直模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数据资源盘点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授权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授权的运营主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统一运营,促进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应用。数据主管部门以数据资源管理为重点,对各类项目中的数据资源全流程管理。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承建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和监测,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建设实施、项目验收等工作依托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开展,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按期如实提交项目申报、建设实施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每年随机抽取运行半年(含)以上的项目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再投入和年度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估结果不佳的项目单位进行全市通报。

审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数据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