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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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5〕27 号
发文日期2025-09-27 15:39:33 发布日期2025-09-27 15:39:33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黄石新港(物流) 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 政职权的组织[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可由人民法院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办行政应诉事宜,并在开庭前报请同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九条  下列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的除外:

(一)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十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涉及本级政府全局性工作或中心工作的案件;

(二)涉及影响政府诚信和地方营商环境的案件;

(三)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但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向该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在收到司法建议后按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职责,按时出庭参加庭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推动调解、和解,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应诉工作职责的,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应当 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按行政机关负责人实际出庭数和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数的占比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