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分解清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黄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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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5〕24 号 |
发文日期 | 2025-07-23 10:51:36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10:51: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黄石新港(物流) 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 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 17 号)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石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分解清单》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量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 确保将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准确理解“涉企”范围,加快推 行“扫码入企”。各级政府、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 精准高效。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附件:黄石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分解清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7月23日
(联系人:陈杨;联系电话:6306077)
附件
黄石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分解清单
分类 | 责任清单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事项 | |||
(一)确认公 告行政检查 主体 |
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 行政检查。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全面清理 行政检查主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同级政府于 2025 年 7 月底前向社会 公告,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 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 禁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 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 法部门,大冶市、阳新 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黄石新港 (物流 )工业园区管委 会。以下均需大冶市、 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 港(物流)工业园区管 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
2025 年 7 月底 |
(二)清理公 布行政检查 事项 |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于 2025 年 7 月底前向社会公 布。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没有实际 成效的予以取消,存在交叉重复的精简整合。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
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 法部门 |
2025 年 7 月底 |
二、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 | |||
(三)明确行 政检查标准 |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基础上,结合本领域 监管风险点和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本领域常用检查事项及合规标准,于 2025 年9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有关主管部门 应开展评估论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
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 法部门 |
2025 年 9 月底 |
(四 )划分行 政检查权限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 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相关要求。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 由不同层级行使的,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分类检查 制度基础上,明确本系统各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检查权限,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五 )规范行 政检查程序 |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 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 报告,并在检查完毕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说明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执法人员应 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 警察证件。法律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 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告知 企业行政检查结果。 |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三、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 |||
(六 ) 推 广 “ 无感式 ” 行 政检查 | “无感式”(非现场)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 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发现识别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并存档。 “无 感式”行政检查事项经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形成清单,报同级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并于 2025 年 7 月底前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布。 力争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交 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应用“无感监管”比例超30%。 |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七 )探 索 “ 分级式 ” 行 政检查 | 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不同行业领域的检查 对象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实施精准行政检查。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 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 的检查对象,依据其信用等级,适当提高检查频次。行政检查结果作为分级分类涉企行 政检查动态调整的依据。 |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八 ) 实施 “ 联合式 ” 行 政检查 |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作用,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 制,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拓宽“一业一查”行业领域 范围,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 合检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推动餐饮、药品、危化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 程质量等重点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全面、统一、及时 收集行政检查执法信息。优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应 合尽合”。实施“综合查一次”,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 计划和任务方案,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实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 局, 市政务服务管理 局,市数据局,市级行 政执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 |||
(九)对行政 检查实行计 划管理 |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 科学合理制定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 况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 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十 )严控检 查频次上限 和专项检查 | 行政检查主体应公布并严格执行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依法依规对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触发式监 管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除触发式监管外,同一行政执法 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科学分析评估后认定 符合监管客观需要、确需部署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 内容和时限,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对专项检查实行 年度数量控制,有关主管部门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经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十一)规范 行政检查结 果处理 | 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检查结果分类精准处置,依据问题性质明确处理 方式。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依 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 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依法移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
长期坚持 |
说明:
1.如何理解“涉企”?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2.如何理解“无感监管”?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和大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感式”(非现场)检查事项,属于“无感监管”范围。
3.如何理解“触发式监管”?因投诉举报(企业或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转办交办(上级部门或其他机构移交案件线索)、数据监测(通过大数据分析、信息化手段发现异常线索)、企业申请(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等线索触发行政检查的,属于“触发式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