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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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发文日期 | 2016-09-05 14:46:00 | 发布日期 | 2016-09-05 14:46:00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鼓励其他外来人口来我市落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坚持“尊重民众意愿、结合地方实际、统筹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措施,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8%,“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14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零门槛”政策
(一)城镇就业落户“零门槛”。在我市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稳定职业的就业、务工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在我市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限制,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其父母、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
(二)投靠落户“零门槛”。我市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投靠的,取消年龄、婚姻状况的条件限制,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
(三)投资兴办实业落户“零门槛”。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取消投资和纳税额度的条件限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四)人才落户“零门槛”。对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我市有稳定住所和稳定就业的人员,取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限制,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其父母、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
(五)入学落户“零门槛”。凡自愿来我市(含黄石城区、大冶、阳新城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凭监护人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达到中考所在地高中阶段相应学校分数线以及取得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自愿到我市就读的外地学生,凭监护人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中考有关分数证明或高中阶段学籍证明和申请,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
(六)复退转业军人落户“零门槛”。复退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在我市安置落户的,凭复退、转业相关手续、稳定住所证明或接收单位相关证明,可在我市登记常住人口,其父母、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
(七)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零门槛”。黄石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待业、失业和无法就业的,可回我市登记常住人口。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社保、就业、民政、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深入推进居住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实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和救助、证照办理等基本服务权利。
(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规范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快落实人口信息数据与政府政务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政策决策和人口管理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四)全面解决户口遗留问题。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机制,依法登记户口,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优惠措施
(一)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专业技能培训”。落户我市的市民子女享受我市的入学政策。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职教专业优势,面向落户我市的市民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二)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购房契税免减征的最低优惠标准。落户我市的市民从事经营活动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71号、财税〔2015〕96号系列文件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享受就业、社保均等化服务。落户我市的市民和农业转移人口可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取消户籍条件限制,鼓励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完善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落实我市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四)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同城普惠政策。落户我市的市民和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畴,为其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
(五)享受购房、租房的平等待遇。落户我市的市民和农业转移人口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住房需求,享受统一标准的购房、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六)享受社会救助、养老等民政服务政策。凡迁入落户我市城区的市民,相应享受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福利等政策;65岁以上老人享受与城区同年龄段老人相同的免费乘车待遇;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城区标准发放,同时享受政府购买的城区高龄老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对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住满一年)和丧失农村生产资料,符合救助政策且本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实行“零门槛”救助,并逐步消除优待抚恤城乡差别。
(七)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做好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六、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重大改革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全面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专项督办检查,积极稳步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具体配套的实施方案,并依照国家最新出台的各项政策,不断修改完善和同步实施本部门配套优惠政策。
(二)完善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财政、人社、教育、发改、卫计、工商、国税、地税、民政、司法、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完善保障机制和配套措施,积极整合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互通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我市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