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09:36:57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09:36:57 |
| 生效日期 | 2025-12-23 09:36:57 | 失效日期 |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25〕13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 发文年份 | 2025 | 文件顺序号 | 13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60107355606200256.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60107355606020316.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60107355605877967.ofd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环境资源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
| 文字解读链接 | 图文解读链接 | ||
| 视频解读链接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黄石港区(含江北农场区域)、西塞山区(含西塞山工业园区域)、下陆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以及大冶市金山街道、汪仁镇区域(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
三、禁燃区内有关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上述高污染燃料组合的燃用设施(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或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改用的,禁止使用。
(二)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财政、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住新、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切实做好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