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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文件名称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7-05-25 17:12:00 发布日期2017-05-25 17:12:00
生效日期2017-05-25 17:12:00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7〕21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7 文件顺序号21
有效性失效 公文种类办法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50107570410394652.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政府机关 主题分类环境资源
体裁分类办法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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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5日    

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秩序,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反《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为的地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全部或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黄石西塞电厂三角桥为界;西至鹿獐山大道与木栏路交汇处;北以迎宾大道高速公路收费站、黄石港区与鄂州市行政区划交界处至黄石大道长江沿线;南以新下陆街、沿湖路、李家坊立交桥与金山隧道口交汇处至月亮山黄荆山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工商、环保部门提供违规行为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凡举报下列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凡经举报查处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的,且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200—1000元;查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厂点,且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500—2000元。

(二)凡举报查处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且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200—1000元。

(三)凡经举报查处违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且查证属实的,其中,查获烟花爆竹50件以下,每起奖励200元;查获烟花爆竹50—100件的,每起奖励500元;查获烟花爆竹100—200件的,每起奖励1000元;查获烟花爆竹200件以上的,每起奖励2000元。

(四)凡举报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氧气电子礼炮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100—500元。

(五)凡举报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电子鞭(三无产品)案件,且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违规案件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均可向公安机关110或12315举报。公安机关和工商、环保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守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相关信息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填写《禁鞭举报奖励申报表》,按程序报奖。奖励批准后,应及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或区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按照分级奖励和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同一违规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经查证属实后且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各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均可接受举报,并在职权内核实,审查签署意见,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市环保部门负责兑现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