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栏目:规范性文件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文件名称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0-12-14 15:09:47
生效日期2020-12-14 15:09:47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发〔2020〕22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发
发文年份2020 文件顺序号22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告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W020250107548583446228.pdf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50107548583347337.wps 文件的OFD版本./W020250107548583259612.ofd
服务对象无指定对象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通告 机构分类市政府
文字解读链接 图文解读链接
视频解读链接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及类型

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张之洞大道、惠民路、盛洪卿路、鹿獐山大道、三岔路、尖林山路合围区域;

(二)黄石大道(含沿江区域)、沿湖路、太子湾路、花园路、沿湖路、桂林南路、苏州路、磁湖路、大泉路、迎宾大道合围区域;

(三)钟山大道、圣明路、金山大道、百花路、大棋路、宝山路合围区域。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供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施工期间不受禁用限制。

四、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