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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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15:09:47 | |
生效日期 | 2020-12-14 15:09:47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20〕22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20 | 文件顺序号 | 22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07548583446228.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07548583347337.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07548583259612.ofd |
服务对象 | 无指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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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及类型
本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张之洞大道、惠民路、盛洪卿路、鹿獐山大道、三岔路、尖林山路合围区域;
(二)黄石大道(含沿江区域)、沿湖路、太子湾路、花园路、沿湖路、桂林南路、苏州路、磁湖路、大泉路、迎宾大道合围区域;
(三)钟山大道、圣明路、金山大道、百花路、大棋路、宝山路合围区域。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供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施工期间不受禁用限制。
四、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