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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18-02-08 10:41:36
生效日期2018-05-01 00:00:00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石政规〔2018〕2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石政规
发文年份2018 文件顺序号2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W020250107541386328907.pdf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50107541386247369.wps 文件的OFD版本./W020250107541386160749.wps
服务对象无指定对象 主题分类卫生、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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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根据2023年10月19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含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活动以及提供集中供餐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开展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就地就近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加强居民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工作及网格化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等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将餐厨废弃物存放、处理等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量化分级考核范围,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动物行为。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商务、房产、农业、教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饮食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第十八条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具体标准按城市生活垃圾收费规定执行。

市、区财政对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处理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财政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并授予其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污管网、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以及露天堆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理;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密闭,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按规定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统一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将协议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四)定时定点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密闭运输;

(二)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喷涂相关标识标志,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后不得裸露存放;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联单制度,记录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种类,并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单位共同签字确认,联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管理应急预案;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证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不得接收、处理未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情况抄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定期组织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相关信息;

(三)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环境保护达标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单位的诚信经营情况;

(六)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