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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文件名称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9-12-31 16:36:16 发布日期2019-12-31 16:36:16
生效日期2019-12-31 16:36:16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9〕33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9 文件顺序号33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3470217477.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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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12月31日    

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承担监管职能的部门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对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下称“双随机联合抽查”),是指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由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发起,通过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双随机抽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成立联合检查组,就各自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的对象,既包括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及其他主体(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六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应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公开公正、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制

第七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实行“政府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依托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地方金融、海关、税务、统计、城管、经信、民政、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医疗保障、人防、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气象、烟草、邮政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是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指挥、组织、协调、保障、督查等职能;负责“双随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公示发布;负责协调督促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和督办。

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录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参加“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督促本部门参加“双随机联合抽查”人员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省级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抽查计划,合理制定本部门的年度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梳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市“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参与部门。原则上每年度每个部门应牵头或参与跨部门联合抽查不少于一次。“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一周内及时报送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公示更新后的抽查计划。

“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应通过门户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和监管工作需要发起双随机抽查时,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抽查活动。

双随机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明确双随机联合抽查的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应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确保“双随机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参加“双随机联合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按时派员参加联合检查组,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应选择合理联合抽查方式。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联合抽查方式,可采用综合大联合抽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也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采取更多更有效的联合抽查方式。

第三章基础准备

第十一条  联合抽查事项应以湖北省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为依据,全面梳理、确定完善本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应包括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内容,形成统一的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社会关心关注的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不同部门不同检查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应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查完。鼓励不同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可以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省级平台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及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各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时动态更新。

各成员单位应将具有执法检查资格的执法人员信息统一录入省级平台,建立“双随机联合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实现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形成专家名录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对各类随机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同时,也可以制定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抽查检查流程

第十三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活动发起部门通过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在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名单以全市、黄石城区或各县(市、区)为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取。

第十五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活动发起部门通过省级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需要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取人员时应综合考虑属地管理、专业要求和任务特点等情况,确定抽取范围。将随机抽取的每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匹配,每个检查机关与每个检查对象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六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在双随机抽取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检查任务、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分派。应当参加“双随机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落实检查人员和检查任务。

第十七条  参加“双随机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认为随机匹配的检查对象中有无需本机关进行检查的,可以提出不参加该对象联合检查;认为有自动匹配外的被抽取检查对象需要本机关进行检查的,可以提出参加联合检查。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有前款所述情况的,参加“双随机联合抽查”的部门应在收到检查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反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的检查事项,可委托相应县(市、区)对口部门实施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由市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人员参加各区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依据检查重点、目标以及各单位的反馈情况,统筹安排检查日程,确定各个联合检查组和检查方式,依据“双随机联合抽查”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联合检查组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开展检查前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检查时,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查对象的台账和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核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水平,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移动执法设备,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中,涉及多个区域的,应当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相关检查人员应配合完成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十四条  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检查对象拒绝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活动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不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30天。

第五章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果分为:

(一)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六)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七)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九)其他。

前款检查结果仅针对市场主体及其他主体,产品、项目、行为可直接根据实际情况在备注中概述相关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告知被抽查对象,对联合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处理。

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对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填写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检查的牵头部门汇总确定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省级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对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将纳入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强化监督考核。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联合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严格问责追责。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追责免责细则,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强化履职保障,保护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公开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相关表格由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出台具体落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双随机联合抽查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和音像资料,由实施检查的部门按照档案归档程序管理留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