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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2-07-02 11:22:23 发布日期2012-07-02 11:22:23
生效日期2012-07-02 11:22:23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发〔2012〕34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发
发文年份2012 文件顺序号34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3275163789.docx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老年人 主题分类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妇女儿童、高龄老人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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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黄政发〔2012〕3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之一,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愈加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我市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意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标准和时间

我市城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1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201411日起发放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 50 元。

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新标准从201311日起执行。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区老龄部门审批的程序,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市财政对各区高龄津贴资金给予 50%的补助,其余50%由各区当地财政解决。各区老龄部门每年1月底之前,核实汇总本区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并报市老龄部门,市老龄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老龄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建立社保、民政等部门的老年人数据比对机制;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文件精神自行制定当地高龄津贴政策。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