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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6-07-31 10:36:18 发布日期2016-07-31 10:36:18
生效日期2016-07-31 10:36:18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6〕50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6 文件顺序号50
有效性失效 公文种类意见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3219343527.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中小企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意见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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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6〕5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关于长江生态保护重大决策,进一步落实全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开发利用范围

按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生权益,促进资源有效整合的总体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结合实际,将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数量压减至现有三分之一以内,保留的露天采石场应符合以下开发利用条件:

(一)严格执行长江生态保护政策。按照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我市长江沿线可视范围内不设置矿权,且该范围内的采石场必须关闭退出;对当地现有已建水泥深加工且规范开采的采石场(水泥生产)作为过渡性开采矿山,限期、限量实施逐步退出。

(二)严格实施“五边三化”及城市景观保护。在城镇、铁路、省级及以上公路、长江边和湖泊等“五边”区域可视范围内,不得保留、设置露天采石场矿权。凡是“五边” 区域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石场应当关闭退出或限期关闭退出;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风景区可视范围内,不得开山采石,破坏自然景观,对现有采石场应当关闭退出。

(三)严格实施生态保护及恢复。凡属保留或整合的露天采石场矿权必须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级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严格审核,坚决不能在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周边设置矿权,不能破坏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地和防洪保护带,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关闭退出。

二、坚持绿色安全环保,提高开采标准

(一)产能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建筑用石料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吨/年,重新整合规划的冶金熔剂用、水泥用的石灰岩、白云岩等深加工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推动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延伸非金属深精加工链,提高附加值。

(二)建设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采石场现场考核得分必须达到《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见附件)80分以上;对保留的所有露天采石场须在6个月内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对不达标的露天采石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关闭退出并负责生态修复。

(三)验收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级国土、建设(“五边三化”办)、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复工验收并出具意见,由市露天采石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坚持集约开采,推动优势资源整合

(一)明确整合目标和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分类处置、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全市露天采石场进行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促使全市露天采石场开发布局科学合理,规模结构优化升级,生产条件齐备安全、生态环境绿色环保。

(二)明确整合范围。参与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露天采石场矿种是建筑石料用、冶金熔剂用、水泥用的石灰岩、白云岩等。对矿区内有可供开采的资源,但储量不能满足产能建设标准的露天采石场;现有矿界不能修建上山公路,满足“削顶”或“阶梯”开采的露天采石场;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之间不符合最小安全距离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五边”区域内,矿产开采未形成规范台阶并实施复绿,影响自然景观的露天采石场必须纳入整合和兼并重组范围。

(三)明确工作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全面摸底,充分调查,合理确定参与整合的企业,编制本辖区内的整合实施方案,确定保留名单、整合主体、开发地点,划定矿区范围,明确整合措施、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报市露天采石场整治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国土、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审查,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明确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明确禁止开发范围外的矿产地设置露天采石场,原则上应以参与整合的现有采矿权为基础,可适当调整、扩大矿区范围,确保“一个山头”只设置一个矿权,矿区内的资源储量不得低于20年的服务年限。整合方案批准后,由整合主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复绿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等,并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整合后,矿山开采由整合主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管理、统一销售,严禁以“承包”或“独立采区”等方式进行“假整合”。要积极引导达标复工和整合的企业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开采,建设绿色矿山。


附件: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评分表)


2016731日    


附件

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

(评分表)

基 本 条 件

分值

考核评分标准

一、依法办矿

8


(一)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证照齐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

3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占用林地的,出具林地占用许可证,各证件合法有效,缺一证不得分。

(二)依法纳税、依规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有关税费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3

按规定缴存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地质环境备用金,有一项未缴清的,不得分。

(三)具有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专篇。

2

7个报告及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文件,缺一项不得分。

二、规范开采 *

15


(一) 实行“削顶”式或“阶梯”式开采,按自上而下分水平开采、分台阶(分层)进行开采;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台阶(分层)高度、台阶坡面角需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5

未实行“削顶”式或“阶梯”式开采,采用“山坡式”开采的,不得分;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台阶(分层)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二)终了边坡、边坡角等要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要建立并执行边坡检查管理制度;存在明显崩塌、滑坡征兆的边坡需实施监测和治理。

2

终了边坡、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不得分;未建立并执行边坡检查管理制度的,扣1分;存在明显崩塌、滑坡征兆的边坡未实施监测和治理的,不得分。

(三) 露天采石场开采量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无超规模开采现象。

3

露天采石场开采量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有超能力生产现象的,不得分。

(四)布局合理。矿区按照开采设计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矿石、废渣堆放有序,生产秩序井然,场地整洁。

3

矿区未按照开采设计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的,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运输方式合理,开采技术先进,实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技术。

2

未按照设计采用公路运输或皮带运输的,不得分;采用扩壶爆破的,不得分。

三、环境保护 *

15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

1

无污染防治制度、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或有制度,但未按照制度执行的,不得分。

(二)矿石破碎采用室内加工和湿法破碎;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有防坠、保洁措施;露天采石场爆破有防尘措施;矿区(加工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


未采用室内加工和湿法破碎的,不得分;未落实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的,扣2分;运输道路不及时洒水保湿的,扣1分;运输车辆未采取防坠、保洁措施的,扣1分;爆破未采用水包封孔降尘的,扣1分;矿区(加工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PM10浓度控制在200微克/立方米,不得分。

(三)矿区建有截(排)水系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禁止随意排放。

3

露天采石场地表经流水不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不得分;生产、生活污水不经处理,随意排放的,不得分。

(四)积极开展露天采石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无乱占河塘、田地堆放现象。未利用废弃物100%得到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25%以上。

3

未利用废弃物妥善处理90%以下的,不得分;废弃乱占河塘、田地的,不得分;废弃物堆放地未修建挡土墙的,扣2分;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不到25%以上的,扣1分。

(五)对噪声的机械设备,安装消声器或包扎吸声材料;夜间必须停止作业,包括外部运输作业;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和学校时严禁鸣笛。

2

对噪声的机械设备,不安装消声器或包扎吸声材料,矿区噪音超85分贝的,不得分;夜间作业,影响周边居民的,不得分;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和学校时鸣笛的,不得分。

(六)实行微差爆破,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炸药量,降低爆破震动效应。

1

爆破地震效应对矿区附近的建筑、构筑物造成危害的,不得分;

四、生态修复 *

13


(一)露天采石场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阶段中,制定有效的矿区植被恢复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无矿区植被恢复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不得分。

(二)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实行生态修复的动态化,对已形成永久台阶开挖种植槽,进行填土绿化。

2

矿山开采未形成永久台阶的,不得分;永久台阶未开挖种植槽进行填土绿化的,不得分;治理不全面,进度慢的,扣2分。

(三)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1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或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实施治理的,不得分。

(四)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其次复垦成经济用地。

2

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的,不得分;复垦地类不合理的,不得分。

(五)矿区环境优美,绿化树种搭配合理、长势良好,矿区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7

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的,不扣分;达到70%的,扣2分,达到60%的,扣4分;达到50%的,扣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五、技术创新

5


(一)重视技改投入,发展生态经济,进行设备升级、生产工艺优化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优化。

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发现一处扣1分。

(二)露天采石场企业每年计划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开采作业科技水平居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2

露天采石场企业每年计划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的,扣1分;开采作业科技水平达不到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的,扣1分。

六、安全生产 *

20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严格实施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2

未严格实施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未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扣1分。

(二)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2

未按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的,扣1分;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扣1分。

(三)完善安全防范各类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加大火工器材的管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

无安全防范各类预案的,扣1分;火工器材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四)必须配备(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2

未配备(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不得分

(五)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2

未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不得分。

(六)开采境界与公路、铁路、电力等重要设施达到法定安全距离;采石场矿界300米范围内不存在其他露天采石场、生产生活设施。

2

开采境界与公路、铁路、电力等重要设施未达到法定安全距离,不得分;矿界300米范围内存在其他露天采石场、生产生活设施的,不得分。

(七)按设计采取中深孔爆破,采用湿式凿岩或干式凿岩安装捕尘装置,不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2

采用湿式凿岩或干式凿岩但未安装捕尘装置的,扣1分;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扣1分。

(八)排土场按设计建设;排土作业按设计与规范进行。

1

排土场未按设计建设,排土作业未按设计与规范进行的,不得分。

(九)防排水系统符合开采设计和规范要求

1

防排水系统不符合开采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分。

(十)录入“两化”系统,并按要求排查整改隐患。

2

未录入“两化”系统,扣1分;隐患排查整改不合格,扣1分。

(十一)依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危害公告公示制度,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

职业危害因素未公告的,扣1分,未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扣1分。未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不得分。

七、规范管理

10


(一)实行企业法人代表人总负责,分管负责人分别负责责任制,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2

无内部文件的,不得分;未实行法人负责的、无责任分工的,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健全。

2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上述5项内容不全面的,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实施储量动态管理,露天采石场管理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资源储量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3

未建立储量台帐的,储量台帐不规范的,扣1分;不及时填报开发利用年报等报表的,扣1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重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劳动关系、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3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八、和谐生产

14


(一)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3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二)露天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3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因开采引起环境、安全等重大信访事件的,不得分。

(三)与当地社区(村组)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参与矿区所在地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矿山企业与社区关系和谐。

4

以入股分红、出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出资缴纳矿区所在地居民社会保险、解决当地居民就业等方式积极投身矿区所在地社会事业建设的,由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四)企业应创建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

1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五)拥有一个团结战斗、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1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六)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健全,文体生活丰富。

2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说明:备注*号的为核心指标,凡得分小于本项总分90%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