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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黄石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6-05-18 10:31:13 发布日期2016-05-18 10:31:13
生效日期2016-05-18 10:31:13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6〕39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6 文件顺序号39
有效性修改 公文种类办法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W020250114359879512693.pdf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50114359879342476.wps 文件的OFD版本./W020250114359879264666.ofd
服务对象儿童青少年 主题分类妇女儿童、高龄老人;卫生、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办法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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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三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年龄为0-6岁离开户籍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包括城区中的各区之间流动),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接种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第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居住地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三)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四)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卫健、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并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对影响预防接种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来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等工作时,应告知其到预防接种单位为适龄儿童建档立册,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六)教育部门将托幼机构和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适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并将查验情况定期向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七)宣传部门负责开展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社区)及时收集辖区住户、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等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同时,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告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无接种证的适龄儿童,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实施预防接种。

第八条县(市、区)级卫生健康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按照就近或划片的原则实施预防接种。必要时可在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增设固定接种点或临时接种点,适当延长预防接种时间,提高预防接种率。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预防接种的责任区域范围和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在预防接种前,应履行告知义务。预防接种后,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第十条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转证、转卡制度。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纳入常住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及信息收集、接种报告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将0-6岁童纳入统计范围并登记造册。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基本情况,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主动搜索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收集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资料,掌握其变动情况,实施查漏补种,并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将接种情况逐级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二条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产科接种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在新生儿出生时,向其父母宣传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对预防接种重要性的认识。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存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扬。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预防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未落实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措施的,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