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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04-09-10 16:30:00 发布日期2004-09-10 16:30:00
生效日期2004-09-10 16:30:00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04〕95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04 文件顺序号95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2929420572.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军人 主题分类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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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医疗费统筹机制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4〕9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鄂政发〔1999〕57号)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的原则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实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采取特殊政策和特殊办法,确保其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形式

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市、县(市)分级、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的医疗费统筹形式)。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医疗费统筹的,个人不缴纳医疗统筹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解决。单位确实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子以补贴。

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标准和交费方式

2004年黄石市二等乙级以上草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费按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筹集。以后每年的医疗统筹费按照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增减幅度作适当调整。

有关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缴费人数和缴费标准,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拨缴本年度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

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渠道

(一)行政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医疗统筹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的缴费标准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统筹费及时到位。

(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同级财政和伤残军人所在单位按财政拨款与单位自筹经验的比例共同负担,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三)原属财政拨款的单位,整体转移为不属于财政供给的企、事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缴纳。

(四)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破产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应从有效资产变现中按当年筹资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医疗统筹费。

(五)改制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要进入改制合同条款,由改制后的企业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

(六)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确因经济困难,难以保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足额到位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七)二等乙级以上草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如统筹资金出现缺口,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管理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纳入财政专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管理。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不得包干给本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持《医疗证》和专用病历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转诊、转院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二等乙级以上草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ΟΟ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