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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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1-23 16:22:28 | 发布日期 | 2022-11-23 16:22:28 |
生效日期 | 2022-11-23 16:22:28 | 失效日期 | 2027-11-23 16:22:28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22〕23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22 | 文件顺序号 | 23 |
有效性 | 修改 | 公文种类 | 办法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14371118761896.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14371118634465.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14371118466938.ofd |
服务对象 | 军人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办法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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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军属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在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上应当予以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调配安置、专项招聘、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实施多途径、多渠道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办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与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驻军与地方人民政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驻黄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二)组织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安置,主要做好公务员招考、转任安置方案拟制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安置的编制服务工作。
(四)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主要做好随军家属的事业单位招考、转聘安置方案拟制、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和专项招聘开支等经费保障工作。
(六)市场监督、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和税费减免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八)双拥工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牵头组织检查督导和考核评比,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同时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九)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提报等工作。
(十)驻黄部队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做好本单位随军家属身份认定、就业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招聘会。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实行调配安置。当年批准的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当年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经报市退役安置办审批后次年底前安置到位。
第九条 全市每年统一组织随军家属专项招聘考试。全市每年统一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原则上市本级、各县(市、区)启用1至2个岗位用于专项招聘随军家属,具体岗位数量可根据当年实际招聘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大对随军家属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的保障力度。
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现役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第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年龄偏大、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特别是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就业意向,按照竞争、择优、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应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其中:
(一)对年龄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纳入驻地人力资源库,指导推荐就业。
(二)对有自主创业要求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对年龄较大、就业较困难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举办随军家属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随军家属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保障政策,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六条 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年初结合部队驻地企业的岗位需要和条件,制定无工作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方案,抓好培训组织实施,帮助随军家属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官兵和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人社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内统一组织,依托地方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的随军家属,根据其个人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的随军家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对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的优先服务对象:
(一)上校(专业技术上校)以上军衔的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
(二)立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二级表彰以上表彰,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现役军人遗属;
(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
(六)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随军家属;
(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随军家属;
(八)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随军家属;
(九)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对无法安排就业或就业后因单位原因失业以及无劳动能力的随军家属,由市政府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解决生活困难。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到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再发放到军分区。各部队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失业或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其档案交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档案托管机构为其办理转接手续。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偏低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岗位竞争能力,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安置。随军家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资格,政府不再安置,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一)在安置就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警官、警士,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和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