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关于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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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6-15 16:10:59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16:10:59 |
生效日期 | 2022-06-15 16:10:59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22〕14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22 | 文件顺序号 | 14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办法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872375850.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政府机关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办法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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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
印发黄石市关于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
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22〕1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石市关于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5日
黄石市关于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
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在黄石市范围净空保护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553号令)、《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黄石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临时施工塔吊、电梯井、避雷针、信号塔、高压线、广告牌等设施,下同)的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有效航行资料制作,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一)《净空一体化图》综合考虑鄂州花湖机场建成后双跑道及总体规划三跑道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飞行程序、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二)图中控制范围以鄂州花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涉及我市行政辖区区域;
(三)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通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管、住建、经信、规划、气象、电力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进行高度审核。
对省级以上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查其控制高度: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县(区)城管、住建、经信、规划、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审批,不得突破。
(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海拔高度170.3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县(区)城管、住建、经信、规划、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
(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海拔高度170.3米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级以上城管、住建、经信、规划、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进行审批,并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海拔高度和位置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湖北国际物流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
(四)拟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实需要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项目业主经对应市、县(区)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收集意见及相关材料,向民航湖北监管局提出申请,进行航行评估;经民航湖北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再开展项目审批。
(五)需要安装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应将建(构)筑物位置、高度等信息和航空障碍灯安装及实施方案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机场公司。
(六)拟建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由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2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报机场公司,以便机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MVA)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25个工作日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
(八)县级以上住建、城管、经信、规划、气象、电力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包括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扶手梯等附属物最高点海拔高度。
第六条 建立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协调民航湖北监管局参加,召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机场公司共同参加,主要研究净空管控工作及问题。具体制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立巡查机制,由机场公司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对有无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疑似超高物体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内容进行巡查。必要时,机场公司可商请属地政府和城管部门联合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按职能职责规定及时反馈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民航部门反馈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按照如下情形分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超高:
1. 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由县级以上城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依法督促项目业主进行整改。
2. 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县级以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函告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其中:电梯井、水箱等房屋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含广告牌)由城管部门负责;高压线类电力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电力部门负责;铁塔等通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经信部门负责;桥梁、高速公路等交通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交通部门负责;气象塔等气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气象部门负责;避雷针设施由被防护建(构)筑物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3. 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未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的,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业主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障碍灯运行出现故障。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函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协调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机场公司负责收集汇总民航部门及县级以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意见。确有必要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对项目业主巡查情况和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处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鄂州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黄石市净空控制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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