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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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2-31 16:49: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16:49:20 |
生效日期 | 2020-12-31 16:49:20 | 失效日期 | 2029-12-31 16:49:20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20〕23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20 | 文件顺序号 | 23 |
有效性 | 修改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15366672881536.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1536667273976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15366672554917.ofd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个人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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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竞技体育持续健康发展,激励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为黄石添彩,激发广大黄石籍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黄石籍运动员、相关教练员、输送单位。
(二)在学青会、智运会、国际最高水平单项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黄石籍运动员、相关教练员。
(三)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参赛单位;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
(四)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三线队(省体职院、省直业校)、国家高水平综合基地和国家级、省级高水平人才单项基地输送运动员后备人才的教练员(体育教师)。
第三条 奖励设置和标准
(一)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二)在以上1-7项大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其输送教练和启蒙教练的奖励按7: 3比例分配奖励。
(三)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等项目。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奖励按规程规定人数计发。
省运会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名次奖励按照8:2比例分配。参照《湖北省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中关于集体项目赛会计牌办法要求,主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名次奖励按7:3比例分配。
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奖励金额按4倍计算,主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名次奖励按7:3比例分配。
(四)属单项的团体项目,如三人制篮球、五人制足球、沙滩排球、接力、双打等。
省运会团体项目:运动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50%进行奖励,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
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团体项目: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
(五)参加省运会辅助人员,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总额20%给予奖励,由所在单位另行制定奖励方案,报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批准后实施。
(六)省运会当年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成绩不计奖励。
(七)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学青会、全运会取得前三名优异成绩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直接输送与启蒙输送单位按7: 3 比例分配。
(八)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万元;向省三线队(省体职院、省直业校)每输送1名运动员(以代表我市注册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六名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500元。
(九)基层单位及学校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和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基地等单位输送优秀后备运动员,每输送1名优秀后备运动员(以输送证明、并代表我市注册参加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前六名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000元。基层单位及学校可逐级也可向上输送运动员。
第四条 对在重大比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单位申请记功奖励,由黄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参加国际、全国比赛,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核对,确认比赛成绩后报市政府审批,予以发放。
(二)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竞赛成绩进行汇总,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放。
(三)省级比赛的奖励项目,必须是纳入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计划并符合参赛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兴奋剂等规定,视情况而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减发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于通报批评和取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
(一)竞技体育奖励经费由黄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拿出计划,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大型比赛取得名次,奖励金额较大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发放。
(二)奖励标准和范围将根据省级有关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以及预算绩效评估结果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八条 黄石籍运动员是指代表黄石进行运动员参赛资格注册的运动员。
教练员包括启蒙教练和输送教练,启蒙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发现并指导获奖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达半年以上,并将其向上输送的教练员(体育教师);输送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带训达一年以上并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体育教师)。
输送单位是指向国家、省、市三级高水平训练单位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
辅助人员是指领队、后勤保障等相关人员。
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是指首发上场队员,代表着球队的最高水平,由教练员据实确认名单。非主力队员是指参加比赛的其他队员。
国际最高水平单项赛事(含武术等非奥项目)是指世界杯或世锦赛或者其他公认的世界最高水平成年、青少年赛事。例如:苏迪曼杯、汤尤杯、游泳世锦赛、足球世界杯、网球四大满贯、田径钻石联赛总决赛等。其中“世界杯”主要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全年只举行一次的最高水平赛事,不包括世界杯分站赛、世界杯积分赛等类型的赛事。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省级以上群众性赛事活动(包含省运会群众类赛事)激励实施办法另行研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黄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