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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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6-23 16:43: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16:43:29 |
生效日期 | 2020-06-23 16:43:29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20〕12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20 | 文件顺序号 | 12 |
有效性 | 失效 | 公文种类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573747830.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个人 | 主题分类 | 卫生、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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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
通 告
(黄政发〔2020〕1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经研究,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石市行政区域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如下:
(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载明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雉鸡、兔、梅花鹿、山羊、绵羊、牛、猪等29种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不列入禁食范围。
二、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在禁猎区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除科学研究、种群调节、疫源疫病监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并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外,禁止猎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地枪(地弓)、弹弓(弹力弹射式装置)、粘网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张网捕鸟、捡蛋、捣巢、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禁止非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
(六)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介,不得为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等方式,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九)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一经核实,相关部门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如下:
黄石市公安局:0714-110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4-12315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0714-6223355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0714-6281822
黄石市森林公安局:0714-6522207
(十)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