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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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5-31 18:38:32 | 发布日期 | 2019-05-31 18:38:32 |
生效日期 | 2019-05-31 18:38:32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19〕13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19 | 文件顺序号 | 13 |
有效性 | 失效 | 公文种类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33200548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中小企业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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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黄政发〔2019〕1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一律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液、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本通告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三、全市范围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四、全市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
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和广告业不得进行含磷洗涤用品广告宣传。全体市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六、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负总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磷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负责禁止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教育、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领域内的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同时组织好无磷洗涤用品的市场供应。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文化和旅游、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