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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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5-17 18:33:51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18:33:51 |
生效日期 | 2019-05-17 18:33:51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19〕12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19 | 文件顺序号 | 12 |
有效性 | 失效 | 公文种类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本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1123352320848769.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政府机关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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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19〕1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提升人力资源要素供给水平,推动新时代黄石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和《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建立健全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效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努力将黄石打造成为鄂东南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高地,为推动黄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人力资源支撑。到2020年底,重点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增长。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00家,引育全国100强、全省5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5家以上,行业年营业收入突破30亿元。
——集聚效应加强。建成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家,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家以上,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动、优势互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群。
——人才队伍壮大。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 2000人,取得从业资格证比例达到85%以上,引育行业领军人才10名以上。
——服务能力提升。全市人力资源机构提供就业和人才服务10万人次以上,引入“新黄石人”不少于5万人,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到80%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先照后证”政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认缴制等政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要行政许可外,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实行备案管理。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在我市独资经营。外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黄发展,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产业集聚。大力支持鄂东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创建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铁山区]
(三)加强创业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兴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房租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四)落实税收优惠。对年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且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五)实施财政奖励。经认定符合我市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按其所缴税收本市财政留成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全球500强、全国100强、全省5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提供50-300平方米的园区办公用房,给予房租减免优惠,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按其所缴税收本市财政留成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支持品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注册自有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全额补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评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鼓励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探索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八)给予引才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重点产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成功申报入选我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依据不同类别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由高到低分别按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九)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利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解决招工引才需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新黄石人”计划、“我选湖北·留在黄石”计划和“春风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按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应补贴。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保具有资质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参与竞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每年开办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班,定期选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者赴高校、知名企业、专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和研修。对获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等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三、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组织、发改、科技、经信、财政、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投入保障力度,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二)落实经费保障。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补贴奖励资金按规定从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资金承担。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成立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产业推介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文旅局、黄石日报传媒集团、黄石广播电视台)
本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铁山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