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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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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住建局起草的《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分等级(星级)定价。房屋交付前,物业服务主体应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核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发改部门综合考量物业服务主体的企业星级、服务星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所服务小区的规模、环境、设施设备标准、业主承受能力、周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因素,核定批复小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达到交付条件且因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收房手续之日起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收取。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交纳,一年后按100%交纳。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后期开发的同类型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前期同类型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向住建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但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办法》指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催缴工作给予协助;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欠缴、拒缴物业费业主名单,市住建部门定期公布记入全市拒缴物业费不诚信业主名单。对督促后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绑定电梯卡、门禁卡等限制业主出行,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等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办法》还对小区车位(库)收费和管理、装修收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廖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