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医卫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2]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把进人质量关,加强新进人员管理,在原《黄石市卫生局关于新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通知》(黄卫发[2000]114号)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强化编制管理,控制人员规模。
各医卫单位要主动适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势要求,加强编制管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用人数量,不断提高用人质量。凡无空编空岗的单位原则上不能新进人员。
二、实行“逢进必考”,统一公开招聘。
有空编空岗的单位,对新进人员要按空缺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按国家相关政策必须安排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除外),择优聘用。招聘程序为:
(一)申报进人计划。各单位根据空编空岗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5月底前将当年需新进人员的类别、数量等报市卫生局审核。若不报进人计划,则本年度该单位不得进人。
(二)进行招聘公示。各单位进人计划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将各单位需新进人员的类别、数量及资格条件等进行公示。应聘人员属临床医学专业和微机、财务等专业的必须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属药、检、放、护、医技专业的须具有大专学历。系统内子女应聘条件按黄卫发[2000]114号文件执行。
(三)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由市卫生局政工科统一组织。报名结束后,由局政工科根据报名应聘人员学历(学位)证书、个人档案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资料,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应聘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要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组织考试。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命题,分类别对应聘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并根据由市卫生局审核通过后的各单位新进人员数量和类别,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五)进行面试,择优录取。由各单位分别组织面试,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系统内子女优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卫生局审核。
(六)市卫生局统一下发当年度新聘用人员人事代理相关文件。
三、严格人事代理办理程序。其程序为:
1、由个人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并按规定由本人负责缴纳人事代理费和社会保险金,办理相关手续。
2、对择优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不签定正式聘用合同,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者,凭增人卡、编制卡(市卫生局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增人卡和编制卡手续)到人才中心办理正式聘用合同。
3、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按法定程序确定后,双方要严格按合同履行职责。单位对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对解聘、聘用到期不再续聘人员,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并到人才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四、规范人事代理管理。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2000年7月1日后未通过市卫生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单位自主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的新进人员,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单位有编,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给予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若不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件,要予以清退,清退不了的转为临时工。今后未经市卫生局批准,各单位不得自主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发现违反此规定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凡我局原对新聘用人员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