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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鄂发[199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当年未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责任目标、或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重大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党委、政府,取消该地及其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当年一切评奖评先资格。 二、凡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不能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取消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一切评奖评先资格。 三、对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责任目标的党委、政府的正职和分管副职,以及连续两年符合政策生育率不能达标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就地降职使用;已调离的要重新调回原单位,参与本单位抓计划生育,工作没有明显改观的,不得调换工作岗位。 四、本地区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比目标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其党委、政府的正职和分管副职,应给予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处分。对2年内出生人口性别比达不到正常值范围的县(市、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计生局长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委、政府班子成员2年内不提拔、不评先。 五、人口出生情况统计严重漏报瞒报,人口出生统计差错率超过5%的乡镇,直接纳入全市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单位范畴。 六、县(市、区)纳入重点管理的乡镇(街道)超过其总数的1/4,或当年重点管理单位转化率低于80%的,取消当年计生工作评奖资格,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七、与计划生育直接相关的部门,不能完成市政府下达计划生育责任制指标的按本意见的第一、二、三条规定执行。 八、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本辖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不明、反映的数字不实,导致党委、政府和单位采取措施不力,而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其领导成员均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免职处分。 九、被纳入全市重点管理的单位,在重点管理期间,取消单位评奖资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能退出重点管理的,给予就地免职处理。 十、对违反《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从严处理。主管部门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凡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并高于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的乡镇(街道),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虚报出生性别比数据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处分。 十二、对不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制,所包单位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责任目标,或出现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非法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对包保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 十三、凡政策外生育的,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开除公职,是双职工的双开除。 十四、各级组织部门在提拔、调动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计生部门意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监督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在评选、审批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晋升工资,招工招干,入党入团等问题上,要征求同级或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否则,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检查本地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情况,对不执行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